合肥高温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      2025-05-20 15:24:54    |      小编

  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如果最高气温超过了40℃应该停止室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扣减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个城市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

  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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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具体发放数额。

  《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安徽地区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职工本人要确定是否已加入工会,未加入工会的无法参加活动。确认参加工会了的,联系所在单位录入系统即可参加活动。

  可以到线下指定网点先办理普通“合肥通”卡,由本人自行支付工本费15元(标准售价为18元/张,每位普惠对象仅享受一次办卡优惠)

  本次合肥工会交通补贴业务可以在线上或者线下办理,线上通过“合肥通卡”APP、支付宝小程序端申请。

  2025年度合肥工会惠普对象活动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领取即可。

  微信搜索“合肥工会网上聚惠平台”小程序,在小程序首页点击“会籍转移”图标进行申请操作。

  若您还不是工会会员,可以在微信内搜索并点击进入“合肥工会网上聚惠平台”小程序,之后点击【网上入会】即可开启入会。

  【导语】:安徽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如果最高气温超过了40℃应该停止室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扣减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个城市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

  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